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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四会市委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四委发〔2010〕9号)文件精神,设立四会市国土资源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闲置土地处理
办理条件
涉嫌闲置土地
所需材料
1、 国有土地出让(划拨)地价资料
2、 用地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3、 出让合同复印件
4、 经规划部门同意的用地平面图
5、 其他相关资料
·《测绘资格证书》年检
办理条件
1、申请材料属实、齐全、规范;
2、符合测绘资质管理有关规定要求。
所需材料
1、 《测绘资质申请表》
2、 申请书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 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5、 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任文件、劳动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社保证明等证明材料
6、 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7、 测绘仪器检的检定证书、购买发票、调拨单等证明材料
8、 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书;或肇庆市国土资源局考核证明
9、 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认证书;或肇庆市国土资源局考核证明
10、 单位住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单位证明)
11、 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业绩及获奖证明(丙级提交市级监督检验2个项目报告,乙级提交省级监督检验2个项目报告,1项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优秀测绘工程奖,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可不提供)
·地图编制出版审核
办理条件
1、具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具有地图编制出版业务。
2、编制合同书或委托文件。
所需材料
1、 《广东省地图审核申请表》
2、 申请书
3、 编制公开版中国地图(不含示意地图)的,提交经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或者单项地图的批准文件,以及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测绘资质证书
4、 涉及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编制的地图,提交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机构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和使用保密插件的证明文件
5、 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提交经过本专业保密部门审查的证明文件
6、 提交试制样图(样品、光盘等)一式两份,彩色地图提交彩色样图,黑白地图提交原稿样图,电子版地图除提交数据等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与地图审核内容相关的纸质样图
·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设定登记
办理条件
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已登记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上新设定抵押权的。
所需材料
1、 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2、 土地登记申请书
3、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土地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凡是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同时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代理人为法定代理人的,不需办《土地登记委托书》,而须提交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监护人证明
4、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原土地使用证;批准用地文件;其他证明文件
5、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6、 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例如《房地产权证》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8、 其他证明材料
9、 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设定登记:
10、 土地登记申请书
11、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 (2)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土地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凡是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同时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12、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1)土地使用证;(2)主合同和抵押合同;(3)土地估价报告
13、 下列其他相关文件:(1)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抵押文件和处置时应交付的土地出让金数额;(2)依法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抵押证明;(3)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的,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证明;(4)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
14、 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15、 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如《房地产权证》
16、 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17、 其他证明材料
·土地变更登记
办理条件
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因土地权利人姓名、名称、地址、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所需材料
1、 土地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
4、 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土地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 凡是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同时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6、 代理人为法定代理人的,须提交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监护人证明
7、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8、 原土地使用证
9、 批准用地文件
10、 《公证书》(继承的需提交)
11、 更名、更址的需提交户籍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相关证明材料
12、 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13、 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例如《房地产权证》
14、 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15、 其他证明材料
·土地使用权遗失补办发证
办理条件
土地证书灭失、遗失的补发
所需材料
1、 土地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
4、 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土地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 凡是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同时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代理人为法定代理人的,须提交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监护人证明
6、 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土地权利人必须在《西江日报》刊登土地证书灭失、遗失声明
7、 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8、 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例如《房地产权证》
9、 其他证明材料
·注销土地登记
办理条件
因土地权利的消灭而进行的登记
所需材料
1、 土地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2)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土地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凡是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同时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代理人为法定代理人的,须提交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监护人证明。
3、 土地灭失或土地权利终止证明文件:(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发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文件;(2)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提交有充分效力的土地权利灭失证明材料;(3)土地权利终止的,提交土地权利终止证明材料。
4、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5、 其他证明材料
…
四会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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