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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特困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将由政府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同步、即时结算。近日,《肇庆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实施,2011年2月23日印发的《肇庆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肇府办〔2011〕4号)同时废止。
《办法》所称的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医疗救助),是指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以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适补助。
医疗救助对象享受的医疗服务,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原则上由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具体医疗服务形式、范围和程序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关规定办理。
值得一提的是,肇庆市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将由政府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医疗救助具体标准根据肇庆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结合医疗救助对象和救助项目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对患重特大疾病等特殊困难情形的,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办法》指出,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同步、即时结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医疗救助资金专账,用于核算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和发放等业务。对于救助资金的发放也有明确规定,各地当年医疗救助资金结余率不得超过10%,历年累计结余不得超过当年医疗救助资金的15%。医疗救助资金必须专账专款专用,不得从资金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未实行“一站式”
结算的办理程序
暂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同步、即时结算的,按申请、审核、审批、救助金金额发放等程序办理。
申请审核:由医疗救助对象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提出书面申请,镇街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上门核查和公示(为期3天),对公示无异议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县(市、区)民政局、肇庆高新区社会工作局。
审批发放:县(市、区)民政局、肇庆高新区社会工作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最后一步是救助金的发放,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批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医疗救助金直接划拨到救助对象的个人银行账户。
■门诊医疗救助及住院医疗救助
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分为门诊(含普通门诊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两类,具体按以下标准实行分类救助:
(一)门诊医疗救助标准。
1.低保对象门诊医疗救助标准按当地每人每月低保标准的14%的比例计算。具体救助标准由县(市、区)民政局、肇庆高新区社会工作局核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和孤儿门诊医疗救助标准,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3.患有《办法》规定特殊病种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经批准,自付门诊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的,超出部分按70%的比例救助,每人全年累计不超过2000元。
(二)住院医疗救助标准。
1.低保对象住院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按70%的比例救助,每人全年累计不超过1万元。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住院医疗费用,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3.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自付医疗费用超过6000元(含6000元),超出部按70%的比例救助,每人全年累计不超过6000元。
4.救助对象经医疗救助后仍然存在特别困难的,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可再实施必要的医疗救助。
5.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0-14周岁儿童患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补助20%。
■下列情形不予救助
(一)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购买药品的费用(急诊、抢救除外);
(二)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
(三)因变性、整容等非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病除外);
(五)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支付的医疗费用;
(六)超出城镇居民(职工)医保和新农合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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